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亨通利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宝鸡亨通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4843.3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742元,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