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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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借款本金23479.2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归还本金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