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金台区现代建材营销店货款195922.8元及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现代建材营销店负担100元,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