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贵阳光达减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友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友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万元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光达减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2元由被告贵州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及贵阳光达减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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