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432000元及利息(以4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息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1200元,由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500元,由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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