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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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建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余额工程款合计2609119.69元及利息(以260911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自2018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206555.31元;以260911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建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