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61469.6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交3515元),由原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被告南京瑞复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