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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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22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