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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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君安物流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江苏省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截止2020年3月13日的医药费用合计310566.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君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