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7734.46元及分期付款利息4931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157734.46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