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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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00.6元; 二、被告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3年4月8日借款20万元,2013年10月24日借款40万元,2013年11月2日借款40万元,2013年12月19日借款40万元,2013年11月18日借款27.8396万元,该五笔借款以本金167.839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2013年12月1日借款12.1604万元,2014年1月26日借款8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2014年7月25日借款60万元,2014年9月3日借款20万元,2014年9月15日借款40万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30万元,2014年9月27日借款50万元,2014年12月3日借款100万元,2014年12月9日借款45万元,2014年12月15日借款45万元,2015年2月9日借款50万元,2015年2月15日借款40万元,2015年2月16日借款50万元,2016年8月30日借款20万元,2017年1月26日借款30万元,此13笔借款均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93元,由被告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