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借款本金92899.29元及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利、罚息6224.89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支付利、罚息至上述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