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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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9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431.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期间履行金本判决指定的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负担127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202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512元,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