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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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3民初5479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竹霞,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23055.2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700元(100元×27天)、护理费8700元(100元×87天)、残疾赔偿金38138.8元(54484元×7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78674元;赔偿***医疗费1807.8元、误工费4200元(100元×42天)、护理费1000元(100元×10天)、交通费300元,合计7307.8元。以上共主张85981.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竹霞,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68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建军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君丽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