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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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为20000元,月利率为8.075‰,期限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