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浙B*****\皖M6013挂车交强险无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粤P*****\粤P6220号挂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1234.3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61136.2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09.90由原告***负担523.13元,被告***、***负担596.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1573.1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11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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