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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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兆能电器有限公司 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波兆能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2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宁波兆能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宁波兆能电器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新乡市富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78元。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由宁波兆能电器有限公司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