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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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0367.62元、利息132948.27元、分期手续费12952.1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979.2元,合计268247.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17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