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0367.62元、利息132948.27元、分期手续费12952.1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979.2元,合计268247.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17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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