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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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偿还保险理赔款115537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4元,被告***、***负担1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