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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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78394.76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4642.7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负担21元,由***负担7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97元(***同意其预交的上述合计471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直接支付397元和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