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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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中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黄美队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48720元、丧葬费367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79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共计71427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1282元,共计291282元; 驳回原告黄美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52元,减半收取6126元,由原告黄美队负担401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