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50066.26元、利息5916.26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50066.2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年利率总计不超过24%);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132560147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内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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