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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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佛山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9日签订的《佛山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原告***与被告***就佛山市禅城区************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4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及首付款3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922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90元,由原告***负担1221元,由被告***负担11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