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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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信用卡本金62227.17元,并支付零售利息(截至2019年7月18日的零售利息11161.68元及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2311.17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47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担45元,被告***负担2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