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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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289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117673.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西安征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