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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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东莞分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2029.66元; 二、被告东莞市**镇自来水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42029.6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68.12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