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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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沃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245723.85元、利息2978.66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16日罚息3242.33元、复利77.20元;后续罚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20%计算;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 二、被告***、东莞市长沃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长沃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1.49元、保全费1764.15元,共计诉讼费684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