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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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南支行 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7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