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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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开元易程投资有限公司 石柱四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开元易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8284972.77元。 二、被告海南开元易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未付款414245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未付款414251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重庆博士德塑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100元,被告海南开元易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