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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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桂盛宁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桂03**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桂盛宁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志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广西南宁桂盛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赔偿李红艳及家人、***及家人三案合计231228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李红艳及家人,余款180000元,从2019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李红艳及家人5000元,执行还清为止。二、诉讼费517元,执行费427元由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奇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德鑫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