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8)黔2601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湖南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里经济开发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租金683725.6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尚欠的租金683725.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

四、湖南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凯里经济开发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600元。

五、驳回凯里经济开发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71元,由湖南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871元,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3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2元,由上诉人湖南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742元,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宏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