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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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9)川323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79503.60元(大写:陆拾柒万玖仟伍佰零叁元陆角)及利息;利息以679503.60元为基数,于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共计21190元,由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