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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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祥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12民初641号 原告:四川祥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孔庆平。 原告四川祥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首座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祥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祥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红松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英杰 书记员何嘉利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