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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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3551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 负责人:于胜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新忠,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利富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益美得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项安迪 书记员王玉琪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