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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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借款本金本金2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26731.2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州市广陵区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并分别在150万元、150万元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14元减半收取计1550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