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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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 潍坊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聚力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潍坊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损失3107元,与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青州聚力包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州聚力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潍坊市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创基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州聚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