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69412.75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富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20元,由被告滁州市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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