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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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国宝典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741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国宝典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