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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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 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2000万元为限额 查封被申请人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遂溪县遂城镇白坭坡瓷厂宿舍西北角的土地(土地证号:遂府国用(2015)第191号)。 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湛江森禾人造板有限公司保管,不得抵押、出租、出卖。 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