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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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94960.81元(不含垫付的1万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上述赔偿款当日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5797.8元。 三、原告***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上述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元,由被告定远县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定远县神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