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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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合计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79470.7元[(833177-9万元-12000元)×(50÷55)×30%×90%];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7947元[(833177-9万元-12000元)×(5÷55)×30%×90%]。 四、***赔偿***、***、***损失21935元[(833177-9万元-12000元)×30%×10%]、停运损失3600元(12000元×30%),合计25535元,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龙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第一-四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为3752元,由***、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龙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2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998元,***、***、***负担732元;评估费1500元,由***、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龙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50元,***、***、***负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