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 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金额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9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履行了本判决书第二项义务,有权向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0元、诉讼保全费3985元。原告希杰(天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被告朔州市龙首山盛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3185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