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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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5914.27元及至2019年12月9日止的利息1895.90元,费用及违约金共2414.28元,本息等费用合计20224.45元,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62元,公告费600元,共90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