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盗伐树木的赔偿款3777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10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