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5民初164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7月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司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

崔兴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下欠原告借款1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崔兴可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司浩因做生意过年需要大量鸡蛋,在网络软件上认识被告崔兴可购买鸡蛋。被告崔兴可以支付鸡蛋订金、资金困难为由,原告司浩通过微信转账陆续向被告崔兴可转账15000元,被告并未发货。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司浩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因鸡蛋货款,身份证号(***),借款人(崔兴可),2020年1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崔兴可支付2000元欠款,仍下欠13000元未还。

裁判理由

本案名为民间借贷纠纷,实际系买卖合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崔兴可所打的借条,实际为应为履行不能退回给原告的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为要求被告退还合同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判主文

被告崔兴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司浩货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崔兴可承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员席晓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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