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9年4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798.16元,利息2,368.19元,滞纳金3,180.21元,并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拖欠的本金、利息之和24,166.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