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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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土地补偿款2000元、2019年土地补偿款2000元,上述共计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