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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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青各项损失37137.96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玉霞500元、被告张小磊7699.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3元,被告西城出租公司承担450元,由被告伊兰汽车公司承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