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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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75669.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41757.8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保险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鉴定费1354.2元,被告***垫付的245.8元已扣除。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