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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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252600元以及利息7508元; 二、原告***向被告韩知均不能追偿的部分(不包含上述第一项计算的利息7508元),由被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9元,减半收取2619.50元,由被告韩知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上诉账号:62×××65)。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